孫振華專欄 | 中國城市雕塑的十大焦點問題發(fā)表時間:2021-03-10 15:12 近10多年來,隨著中國的城市化進程,“城雕熱”在全國不斷升溫。各地建設城市雕塑的數(shù)量之大,發(fā)展速度之快在當今世界是罕見的。 盡管城雕熱持續(xù)升溫,但關于城市雕塑的一系列相關問題卻缺乏深入的研究和討論,在許多基本的問題上,目前并沒有取得共識。現(xiàn)將目前城市雕塑廣泛關注,引起了爭論和產生了不同意見的10大焦點問題綜述如下:
一、名稱問題 比較多的意見認為“城市雕塑”這個說法本身就不嚴密,它只是一個約定速成的說法。 “城市”作為“雕塑”的定語,是什么意思呢?它只是屬于城市空間?那么鄉(xiāng)村和風景 名勝地的戶外雕塑算不算城市雕塑? 在一些重要的藝術詞典中,是查不到“城市雕塑”條目的;在國外,也沒有城市雕塑的說法,這個說法是中國的自創(chuàng),它是在改革開放以后才開始廣泛流行的。時間長了,被大家接受了。 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后期以來,從國外傳進來一個詞:“公共藝術”,國外沒有城市雕塑的說法,我們所說的城市雕塑,他們通常稱為“公共藝術”,所以許多人認為城市雕塑就是公共藝術,認為這兩個名詞可以互換。目前國內將這兩個概念混用的情況比較普遍。 公共藝術屬于當代藝術的范疇;它不著眼作品的物質媒介和空間形態(tài)的概念,因為它可以擁有所有的藝術表現(xiàn)手段;它強調的是藝術的公共性、社會性和民主化;它的生產機制和消費方式與過去有了不同。 我們的城市雕塑有一部分在觀念上與公共藝術是重合的,有為數(shù)不多的一些作品可以稱為公共藝術,但是這不等于可以將所有城市雕塑等同于公共藝術。 公共藝術與城市雕塑也不是統(tǒng)屬關系。有人將城市雕塑也稱為公共雕塑,將它看作公共藝術的一個部分,這種說法也是不恰當?shù)?,因為公共藝術所強調的觀念,許多城市雕塑并不具備。 還有些人主張用環(huán)境雕塑、景觀雕塑的概念來替代城市雕塑的概念,這種說法強調了城市雕塑的環(huán)境屬性,但是帶來的問題是,有些城市雕塑具有較強的社會性和紀念性,不僅僅只是一個景觀、環(huán)境的美化的問題。南京大屠殺紀念雕塑,就不能簡單地說是個環(huán)境雕塑,或者景觀雕塑。 還有一個說法,稱城市雕塑為戶外雕塑,這個說法比較中性。的確,絕大部分城市雕塑都放置在戶外,但是,放置地點并不是城市雕塑的根本問題,隨著建筑形式的日益多樣和豐富,城市雕塑不一定都是放置在戶外空間的。所以,用戶內、戶外來界定是不是城市雕塑,也存在問題。 由此看來,關于城市雕塑的稱謂,眾說紛紜,目前還不能給它一個大家都滿意的名稱,我們暫時還只能這么用。
二、管理體制問題 城市雕塑建設屬于公共事物,但它又是比較特殊的公共事物,城市雕塑要不要管,怎么 管?這里涉及到三個問題: (一)、用什么機構、什么辦法來管? 國外比較常見的是采用是由社會各方人士組成公共藝術委員會,從事城市雕塑項目確立、作者挑選、作品審查等工作。 我國的城市雕塑管理機構經歷了幾個階段: 1982年5月14日,劉開渠先生等人聯(lián)名就成立全國城市雕塑管理機構等事宜致函中宣部。中宣部于7月12日做出批復成立全國城市雕塑規(guī)劃組,下設城市雕塑藝術委員會。 1992年7月28日,文化部辦公廳、建設部辦公廳發(fā)文,同意“全國城市雕塑規(guī)劃組”更名為“全國城市雕塑建設指導委員會”。 2002年7月9日,建設部發(fā)出通知,原由文化部和建設部公共承擔的城市雕塑建設管理指導職能改由建設部承擔。城鄉(xiāng)規(guī)劃司具體負責全國城市雕塑建設管理指導工作。 在地方,有的設有相應的機構,或放在文化部門,或放在規(guī)劃建設部門。也有許多地方沒有設立相應的機構,許多工作無法推進和開展。 1993年9月14日文化部、建設部發(fā)布《城市雕塑建設管理辦法》。 問題是,目前城市雕塑的管理部門和管理辦法并沒有真正形成對城市雕塑建設的約束力,其作用和作用方式還在探索中。 (二)、行政管理還是行業(yè)管理? 如果城市雕塑屬于政府的行政管理,那就應該得到行政許可的授權。從目前的情況看,城市雕塑的管理部門與政府有關,但是又沒有得到具體的行政授權和得到相應法規(guī)的支持。 因此,一些雕塑界人士主張強化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以保證城市雕塑健康有序的發(fā)展。 從目前改善政府管理職能的角度出發(fā),政府的行政管理在很多領域將退出,在沒有行政許可法授權的情況下,城市雕塑的管理很可能轉變成為行業(yè)管理,通過行業(yè)自律,來管理城市雕塑。行業(yè)管理如何管,如何真正管好,這是許多人關心的問題。 (三)、行業(yè)標準與規(guī)范 與城市規(guī)劃、建筑行業(yè)相比較,這些行業(yè)有國家法規(guī)的支持,在資質、招投標、取費、 質量標準、驗收、責任等方面,都形成了相對完整的行業(yè)標準與規(guī)范。 城市雕塑目前沒有形成行業(yè)標準與規(guī)范。例如,使用鑄銅、不銹鋼、石頭作為材料進行 城市雕塑的加工,它的材質品級要求和加工質量標準就沒有形成統(tǒng)一的規(guī)范;加工取費的依據和難易程度判定等等都還是各自為政,自定標準。 也有人認為城市雕塑作為藝術行業(yè),比較特殊,個性比較強,不能像建筑那樣可以形成統(tǒng)一的規(guī)范和標準,例如,城市雕塑設計的取費標準,就很難像建筑那樣訂立一個統(tǒng)一的標準,其中千差萬別。
三、經費來源問題 目前城市雕塑建設經費的來源渠道比較復雜,大致有如下幾種: 政府的財政經費開支; 企業(yè)出資建設,或贊助建設; 民間渠道募集資金。 國外城市雕塑建設主要依靠藝術百分比計劃。即通過立法,從全部建設經費中,抽取一 定比例用于環(huán)境藝術和城市雕塑的建設。在國外也有人把公共藝術叫做“百分比藝術”。 國外城市雕塑建設資金的另一個重要來源是藝術基金會制度。 中國在這兩項主要建設資金來源方式都不具備的情況下,如何改善建設資金的狀況,使城市雕塑建設健康有序的發(fā)展,是一個重要的問題。目前,越來越多的專家呼吁學習國外的藝術百分比計劃。 藝術百分比的嘗試,在中國遇到了反對意見:根據中國目前經濟發(fā)展水平,此舉增加了投資者的資金負擔,不利于吸引投資。所以目前還沒有一個地方正式嘗試這一方法。
四、數(shù)量和質量問題 強調城市雕塑的質量,已經成為普遍的共識,在此基礎上,如何看待城市雕塑的數(shù)量和 質量的關系,仍然不同的側重點。 一些專家在強調質量的前提下,注重城市雕塑普惠和普及,他們認為城市雕塑行業(yè)的發(fā)展,應該有量的保障。提出了城市雕塑人均占有率的概念。他們認為,與其花做10件小雕塑的經費,建一座大雕塑;不如用同樣的經費做10件小的雕塑,以此普惠大眾,普及藝術。 《上海城市雕塑總體規(guī)劃》提出在2008年以前建5000座雕塑的目標。有輿論認為這個指標是不是過高,規(guī)劃人員的解釋是,現(xiàn)在上海市有2000多座雕塑,但是大家還是反映看不到雕塑。上海市共有區(qū)域(不包括縣域)面積5299.29平方公里,算下來一平方公里連一座還不到,不能算多。 與這種看法不同的是,近年來許多專家一直在呼吁城市雕塑應控制數(shù)量,強調“少而精”和“寧缺勿濫”,上海、北京等有關城市在征求專家意見的基礎上統(tǒng)計出這樣的數(shù)字:在已建成的城市雕塑中,好的占10%,劣質的城市垃圾占10%,平庸的占80%。正是基于這樣的判斷,這些專家提出,城市雕塑的當務之急是提高質量。 也有專家提出了城市雕塑建設的可持續(xù)發(fā)展問題?,F(xiàn)有城市空間是不可再生的資源,城市雕塑是百年大計,應該為子孫后代留下發(fā)展和建設的空間。如果我們現(xiàn)在把城市的每個角落都規(guī)劃、建設滿了;我們的子孫干什么?城市雕塑行業(yè)的未來如何發(fā)展?
五、招投標問題 招投標解決的是城市雕塑作品的來源問題。目前城市雕塑作品的來源主要有四種: (一)、普遍招標 通過公共媒體發(fā)表招標公告。這類招標有的沒有設準入門檻,大多沒有標底費。這種招 標**的問題是無法招到好的作品。由于國內關于雕塑招投標沒有統(tǒng)一的規(guī)范,暗箱操作的確存在,許多專業(yè)單位對這類招標心中無底,往往不參加招標;一些**雕塑家則“丟不起這個人”,一般也不參加這類招標。 (二)、重點約標 約請幾個有知名度和良好業(yè)績的單位或個人進行定向招標,大多有標底補償費用。這種招標方式,目前比較普遍。它的局限是機會不均等,對于全行業(yè)來說缺乏公平競爭性。 (三)、指定創(chuàng)作 這種方式國外用得比較多,根據項目要求和雕塑家的特點,指定某個雕塑家完成某項目。這種方式的問題是,誰來指定?在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往往可能產生照顧關系的嫌疑。 (四)、策劃人制度 這是將國外藝術策劃人制度在城市雕塑建設中的運用。由建設方邀請城市雕塑的專業(yè)策 劃人進行專業(yè)代理;策劃人提出作品的要求,決定征集方式,提供作品方案,監(jiān)督作品質量,進行宣傳推廣等等。這種辦法在原有城市雕塑建設的甲乙方關系中,出現(xiàn)了第三方。 目前城市雕塑建設存在這樣的情況,建設方找不到好的雕塑家,甚至不知道這項工作該如何著手;優(yōu)秀的雕塑家找不到雕塑項目;策劃人制度有助于解決這一問題。問題是,目前優(yōu)秀的、合格的策劃人很少。
六、公眾參與問題 城市雕塑的公眾參與,成為現(xiàn)在非常時髦的口號。但是,公眾是那些人?他們如何參與? 以什么方式參與?有許多問題沒有解決。 城市雕塑的建設過程實際上是城市的管理者、雕塑家、開發(fā)商或企業(yè)家、城市公眾這四個方面在城市公共空間的一種博弈。在場博弈中,最后的決定者應該是誰?理論上應該是公眾。 長期以來,城市雕塑的最后決策權是城市的管理者,也就是政府官員。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現(xiàn)在許多企業(yè)也有了建設城市雕塑的熱情,當企業(yè)出資建設的時候,企業(yè)老板又成立城市雕塑最后的決定者。 雕塑家作為創(chuàng)作和實施者,一方面希望保持自己的藝術追求,另一方面又要適應出資方的需要,他總是在協(xié)調、妥協(xié)中完成自己的工作。 當公眾參與的問題提出來后,博弈的局面產生了變化,如何不把它僅僅當成口號,而是實實在在地讓城市雕塑首先成為公眾意志的體現(xiàn),在操作中還有許多問題。只有將公眾參與的問題解決好了,城市雕塑才可望真正成為公共藝術。 現(xiàn)在所謂的公共參與的方法,無非是方案公示,在創(chuàng)作方案之前或者之后征求公眾意見等等。這種方式是不是就等于公眾參與? 更深層次的問題是,我們如何理解公眾,我們如何知道公眾的意愿? 我們不太嚴格地將城市的全部人口統(tǒng)稱為“公眾”,但這是虛構的。實際生活中,不存在能使全部人口都關注的某個問題。也就是說,當我們說“公眾意見”的時候,永遠只是某一部分人的意見。如何將理論上的公眾決定權變成實實在在的可操作的方式,這個問題還需要進一步探討。
七、創(chuàng)作資格問題 根據文化部、建設部發(fā)布的《城市雕塑建設管理辦法》,從事城市雕塑創(chuàng)作需要“城市雕塑創(chuàng)作設計資格證書”。 1987年至2002年期間,全國城雕委共向931人頒發(fā)了資格證書。但是,目前在城市雕塑市場,大量的無證人員也在從事城市雕塑的創(chuàng)作設計工作。 在國外,似乎沒有資格證書的問題。發(fā)證對城市雕塑而言是限制性措施還是鼓勵性措施?顯然是限制性的,它提高了城市雕塑創(chuàng)作設計的準入門坎,為的是保障藝術質量。 目前的問題是,城市雕塑的資格證不像規(guī)劃和建筑,它沒有真正的約束力,它并沒有能名副其實地成為雕塑質量的保障。 從公民的文化權利著眼,如果城市雕塑設計是一種具有公共性的藝術創(chuàng)作活動,那么公民有權力對公共事物表達意見,參與意見。資格證書不能成為一種職業(yè)的壟斷方式,剝奪公民的文化創(chuàng)造的權利。 2002年,鄭州鐵路客運段工人任俊杰狀告鄭州市規(guī)劃局就是一個例子。鄭州市規(guī)劃局向社會征集二七廣場改造方案,而任俊杰多年來的業(yè)余愛好就是琢磨二七廣場的交通問題。他完成的“雙Y型交通下穿式廣場改造方案”不但受到廣場周邊商家的好評,也得到了包括中國工程院院士在內的有關專家的肯定。任俊杰遞交了設計方案,但市規(guī)劃局回復,任俊杰不具有相應的工作資質,他的方案不具備參加評審的資格。任俊杰一怒之下,向法院告規(guī)劃局侵犯了他的公民權利。 任俊杰的訴訟案反映了公民時代關于文化權利的新問題。 還要不要繼續(xù)發(fā)城市雕塑的資格證書,如何制定標準?這是一個問題。
八、評價標準問題 城市雕塑是一個公共產品,它是強迫的藝術,人們不管愿不愿意,都要面對。那什么是好的城市雕塑?它的標準是什么? 現(xiàn)在有的城市有條件做城市雕塑,但是不敢做,為什么?怕人編順口溜,編段子。這種“口頭文學”弄的許多城市官員壓力很大。 大多數(shù)人把責任歸咎于作品本身,認為群眾的順口溜表明對作品的負面評價,說明作品的藝術質量不高。藝術家的創(chuàng)作不能讓群眾滿意。 也有人不同意這樣的說法,認為對城市雕塑的評價要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 首先,城市雕塑是一個城市文明程度的綜合反映,城市雕塑的價值和意義首先并不是它的“藝術性”或“觀賞性”,而是它所體現(xiàn)的城市的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的整體水平。城市文明不是哪一部分的文明,而是整體的文明,城市雕塑最終是這種整體水平的象征和凝聚。 其次,城市雕塑在一個城市的優(yōu)劣成敗最終也是由時間來決定的。時間是城市雕塑最后的評判者,時間也是參與塑造城市雕塑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城市雕塑通過時間不斷地與城市進行對話,與城市居民的對話,所以,城市雕塑是雕塑家塑造出來的,也是時間塑造出來的;城市雕塑的意義也是被時間不斷地賦予的。有時候一件作品,剛開始看起來不順眼,時間長了,慢慢接受了,到最后變得離不開了,甚至成了城市的標志。 第三,城市雕塑是不是成功,它的價值如何,還要看它與城市空間的相互關系,它涉及到城市的特殊性,也就是它的地域性。例如城市的獨特區(qū)位、城市事件,城市歷史,城市心理,城市習俗,城市建筑,城市景觀等等,這些東西都是城市空間里的內容。城市雕塑作為物質形態(tài)是可以模仿、可是復制的,但是城市的地域特點,城市的獨特面貌和環(huán)境是不可模仿和復制的。在甲城市很好的作品,搬到乙城市,也許老百姓就不買賬。有些作品老百姓說怪話,說明它暫時還缺乏空間的適應性。
九、維護管理問題 城市雕塑放置在公共空間,必然帶來維護管理問題。 目前雕塑家們普遍希望城市雕塑更加親民,希望和老百姓親密接觸,有些銅雕還特別希 望老百姓去觸摸,摸得越亮,雕塑家越高興?,F(xiàn)在許多雕塑作品取消了雕塑的基座,不希望讓雕塑成為高高在上的東西,而是無基座地放置在草地、廣場和路邊。 但是這給雕塑的維護管理帶來了難題,城市居民的素質不一,城市雕塑損壞的情況十分嚴重。例如上?!洞螂娫挼纳倥吩谀暇┞繁灰粋€外來人員偷去當銅賣了,此事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杭州:銅雕《幻》,放置城東公園06年2月27日被盜,3月12日破案。造價10多萬,當廢銅賣2200元。警方懸賞2萬元。(《美術報》2006年3、18) 深圳:《深圳人的一天》已經修復了四次。 對于這種情況,出現(xiàn)了兩種意見,一個是城市雕塑不許觸摸,應該圍起來,不許近距離 接觸。 另一種意見認為,城市雕塑等公共設施損壞的問題,不光是中國,全世界都是這樣,**的哥本哈根“美人魚”也多次被盜,但是每次被盜都成為一個社會公德的討論話題,而社會的文明就是在這種討論中建立起來的。所以,這并沒有什么了不起,它是文明的代價。
十、劣質雕塑拆除問題 現(xiàn)在國內存在著一部分被認為是城市垃圾和視覺污染的城市雕塑。許多專家和群眾紛紛呼吁拆除這些劣質的城市雕塑。 拆除工作真正實施有許多困難,盡管呼聲強烈,真正付諸行動的并不多。這有多方面的原由,也存在不同的意見。 拆除城市雕塑涉及到物權問題,有些是小區(qū)或企業(yè)自行建造的,如果拆除這些雕塑,有一定難度。 反對簡單拆除的意見主要是:首先,程序要合法,當時建設如果沒有經過嚴格論證,那么拆除不能簡單化,要經過嚴格論證,要有制度和規(guī)矩。既不能隨心所欲地建,也不能隨心所欲地拆。劣質雕塑由誰來認定?拆除是否需要嚴格的申請、審議、執(zhí)行的程序規(guī)定?是否需要給予業(yè)主方上訴和申請復議的權利?等等這些問題,都需要配套的法規(guī)和依據。城市雕塑最重要的問題是制度的建設,而不是想到那里做到那里。 其次,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目前被認為是劣質雕塑的,其實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制作質量差,創(chuàng)作上缺乏起碼的水準,而且還有安全隱患,這類雕塑應該通過一定程序拆除。還有些雕塑是認識不統(tǒng)一,有的只是目前還不能為大家廣泛地接受,這些作品如果拆除就沒有必要。 例如許多城市建筑的大門口蹲著一對石頭獅子,有雕塑家認為這些獅子不是藝術品,千篇一律,沒有個性,應該拆除。 反對的意見認為,用獅子鎮(zhèn)宅避邪是一種民俗,是傳統(tǒng)文化的延續(xù),它客觀的反映了社會的心理。類似這樣的東西留下來,過幾百年就成了寶貝,成了見證這個時代的文物。所以對于拆除的問題,不能簡單化。 作者簡介 孫振華 中國美術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雕塑學會副會長、《中國雕塑》主編、中國城市雕塑家協(xié)會副主席、深圳市文藝評論家協(xié)會主席。 |